
看到市面上在售的小猫咪软萌可爱,是不是心动了,但动辄上千元的售价让人望而却步。近年来,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升温,“免费领养”宠物以低成本的优势逐渐在年轻人群体中兴起,不用花钱就能领养一只猫咪,着实戳中了无数爱猫人士的心。

但是,一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,成立宠物店推出相关业务,名为“免费领养”,实为捆绑消费,比如要求领养人到指定商店购买高价宠物用品等。不少人在领养宠物猫狗后称自己“被骗”,蒙受了经济损失。
司法实践中不乏相关案例。此前,安徽省高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宠物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。
案情显示,谭某注册成立某宠物服务店,指使员工通过抖音、小红书、闲鱼等社交平台以及某大学表白墙向外发布“免费领养”的信息,吸引人们到店。
到店只是第一步。领养人在领养宠物时,宠物服务店引导领养人签订《猫、犬粮购买合同》。
问题就出在合同上。《猫、犬粮购买合同》是格式合同,其中含有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。比如,消费者违约需支付3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维权费用;宠物死亡仍需继续履约且需提供医院证明;不得泄露合同内容……此外,宠物服务店还刻意隐瞒领养需绑定18个月,共计5040元宠粮购买义务的核心信息。
显然,“免费领养”是幌子,该宠物服务店的目的是卖宠粮。截至案发,该宠物服务店与全国20余省份的消费者共计签订合同600余份,其中涉及众多未成年人。
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,该宠物服务店存在虚假宣传、误导消费,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,遂向淮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
法院审理认为,宠物服务店对外宣传的“免费领养”,与合同中约定的需要花钱购买猫粮、狗粮等存在矛盾,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并不一致,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。故判决要求该宠物服务店于停止“免费领养”相关广告宣传。
同时,法院确认涉案《猫、犬粮购买合同》多个条款无效。法院认为,被告诱导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,强制要求购买18个月高价宠粮,还暗藏“未购指定宠粮需付高额违约金”“宠物死亡、丢失仍需继续购粮”等七项霸王条款,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
不过,宠物服务店认为,其不存在虚假宣传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,认为其格式条款已加粗加黑,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,无需赔礼道歉,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。
对此,法院二审认为,涉案合同相关条款虽采用了加粗加黑的标注方式,但字体均较小,而且合同大部分条款均为加粗加黑,难以起到提示作用。被告宠物服务店的宠物实际上并非免费领养,其对外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,一审认定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并无不当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,折射出社会消费需求的升级,但伴随而来的市场乱象亟待规制。
记者梳理发现,实践中,一些不法者以“免费”“爱心”等为噱头,将消费者拉进消费陷阱。比如宠物店声称“免费领养”猫咪,但约定猫咪被领养后,其所有权仍属于宠物店,且要交上万元押金,或者定期要在指定门店进行美容护理、身体体检,或者要求主粮必须从指定门店购买等。不少领养人事后表示,竹篮打水一场空,所谓“免费领养”其实是骗局,说是“免费”,最后却背负了“债务”。
针对宠物行业“免费领养”存在的捆绑消费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突出问题,专家表示,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宠物经济市场的日常监管,排查消费者投诉高发领域,严厉打击虚假宣传、不正当竞争以及借助复杂合同条款牟利的行为。
此外,律师也提醒消费者,在面对“花式套路”宣传时,消费者要擦亮双眼,仔细阅读合同内容,特别是留意费用支付、违约责任等条款,同时注意保留合同文本、支付凭证、聊天记录等,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维权证据。
那么,你有领养宠物的经历么?
(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金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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